一、排污单位概况
(一)排污单位基本情况介绍
企业名称 |
山西汉通鑫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5000783188954 |
法人代表 |
董满林 |
所属行业 |
黑色金属铸造 |
地理位置 |
晋城市开发区兰花路1442号 |
生产周期 |
1年 |
污染物类别 |
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 |
职工总数 |
300人 |
占地面积 |
100亩 |
主要产品名称 |
汽车零部件 |
设计生产能力 |
汽车零部件20000t/a |
实际生产能力 |
汽车零部件20000t/a |
环评审批时间 |
晋市环审【2017】49号 2017年7月8日
晋市环审【2017】95号 2017年12月15日 |
生产规模 |
汽车零部件20000t/a |
开业时间 |
/ |
验收情况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备案表 编号:2017-0500-052
晋汉鑫字【2018】2号 关于年产500万件汽车零部件二期技改项目竣工验收的报告 |
主要污染物治理
及排放情况 |
1、 大气污染物:中频炉、造型线、砂处理、制芯、抛丸、打磨产生颗粒物设置除尘器处理,喷塑设置光氧+活性炭吸附治理VOCs。
2、 水污染物:企业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城市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
3、 噪声污染物:车间设隔音墙,设备减振,风机安装隔音措施。
4、 固废:生活垃圾定点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一般固体废物与第三方签订协议由第三方综合利用。危险废物交由陵川金隅水泥有限公司处置。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郑晋妮 13835647008 |
我公司生产工艺包括:中频炉熔化铁水,铁水经球化调质后用于产品浇注;造型工序采用全自动脱箱造型生产线,造型废砂经砂处理设备再生处理后重复利用;成型铸件经清砂打磨、粗加工、精加工和防锈处理后成为产品出售。
(1)中频炉铁水熔炼
利用4t中频感应电炉熔炼成锭的优质生铁、废钢以及回炉原料等,熔化好的铁水经检验后出炉(对达不到要求的加入硅铁等合金进行成分的调整,直到达到要求为止),保证铁水质量,熔炼好的铁水装入铁水包后送到造型工段去浇注。
(2)制芯
将覆膜砂注入模具内,升温固化,形成砂芯备用。
(3)砂处理
将砂、膨润土、煤粉按照一定比例加水进行混合搅拌,经检验合格的砂由输砂皮带运至造型线进行使用。
(4)造型浇注
湿砂在造型机上被压成产品模型,经吹砂、下芯后,合箱推出至浇注区域。备好的铁水,装入小铁水包,由电葫芦吊起进行浇注。浇注完成后,产品被皮带送往下一工序。
(5)清理
落砂下线:铸件经皮带冷却后被送到落砂床进行振动落砂,去除表面粘砂。落砂完成后,在鳞板机上进行浇冒口分离,并下线。
抛丸:下线后的铸件放入抛丸机进行清理,去除表面多余的粘砂。
打磨:抛好的铸件由工人在砂轮机上将多余的飞边毛刺进行打磨。
(6)机加
利用数控加工中心等机加设备,将产品进行加工。
(7)喷塑
喷塑:为防止铸件表面生锈腐蚀,部分产品需进行表面喷塑。静电粉末在喷枪作用下吸附到铸件上,经加热固化后形成漆膜,晾干后下货送机加工。
(8)包装
加工完成的产品,经检验合格后进行包装发运。
(三)污染物产生、治理和排放情况
1、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明细表 |
序号 |
污染物产生设施名称 |
污染物产生设施数量 |
污染物治理设施名称 |
污染物治理设施数量 |
二次除尘 |
排气筒编号 |
排气筒高度 |
备注 |
1 |
中频炉 |
4台 |
布袋除尘器 |
1套 |
/ |
1# |
16米 |
|
2 |
砂处理落砂床 |
2台 |
布袋除尘器 |
1套 |
/ |
4# |
15米 |
|
3 |
砂处理回砂系统 |
1套 |
布袋除尘器 |
1套 |
/ |
2# |
18米 |
|
4 |
砂处理混砂系统 |
1套 |
布袋除尘器 |
1套 |
/ |
3# |
18米 |
|
5 |
滚筒抛丸机 |
2台 |
布袋除尘器 |
2套 |
共用1套 |
|
6 |
悬挂式抛丸机 |
1台 |
布袋除尘器 |
1套 |
|
7 |
打磨砂轮机 |
20台 |
布袋除尘器 |
10套 |
|
8 |
东久线 |
1条 |
滤筒除尘器 |
1套 |
/ |
5# |
15米 |
|
9 |
新东线 |
1条 |
滤筒除尘器 |
1套 |
/ |
|
10 |
光洋线 |
1条 |
滤筒除尘器 |
1套 |
/ |
|
11 |
铁型覆砂线 |
1条 |
滤筒除尘器 |
1套 |
/ |
6# |
15米 |
|
12 |
制芯 |
8套 |
滤筒除尘器 |
1套 |
/ |
7# |
15米 |
|
13 |
喷塑 |
1套 |
光氧+活性炭 |
1套 |
/ |
8# |
15米 |
|
2、废水污染防治设施
本项目生产废水为循环水,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城市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
3、噪声防治措施
本项目噪声源主要是各种设备、除尘风机等产生的噪声。为减小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采取了如下降噪措施:
(1)在有固定位置的机械设备底部进行基础减震,设置软连接,避免设备振动而引起的噪声值增加;
(2)生产设备要按时检查维修,防止生产设备在不良条件下运行而造成的机械噪声值增加的情况发生;
(3)将生产设备全部放置于车间内,所有生产作业均在室内完成;
(4)除尘风机安装隔声罩;
(5)对于噪声级较高设备,作业人员要配戴相应的噪声防护设施,如:耳塞、耳套等。
4、固体废物处理措施
(1)一般固废
一般固体废物(电炉炉渣、除尘灰、废砂)与泽州县南村镇永得利砂厂签订协议,作为建筑材料回收利用。
(2)危险废物
公司产生的危废包括:废机油、废切削液、废清洗液、废油棉纱、废活性炭、废油桶。现设有危废库1间,各种危废由专用容器分类收集后存于危废库内,定期交由陵川金隅水泥有限公司处置,危废库的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修改单中相关要求。
危险废物的收集、储存、转运必须根据国家《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规定执行,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要求。
(3)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情况简介
(一)编制依据
1、依据《晋城市2019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我公司属于非重点排污单位;依据《固定污染源排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我公司为简化管理单位。
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2017年6月1日实施。
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4、《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
5、《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
6、《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
7、《山西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2017年专项治理方案》
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金属铸造工业》(HJ1115-2020)
(二)监测手段和开展方式
我公司自行监测采用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中频炉排气筒、砂处理2#、3#、4#排气筒、潮模砂造型浇注排气筒、铁型覆砂造型线排气筒采用自动监测方式。制芯排气筒、喷塑排气筒、无组织检测采用手工监测方式。手工监测开展方式为委托监测,承担委托监测的单位名称为晋城市国联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三)在线自动监测情况
我公司中频炉排气筒、砂处理2#、3#、4#排气筒、潮模砂造型浇注排气筒、铁型覆砂造型线排气筒已安装在线自动监测装置,并与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连网。在线监测设备厂家为: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实验室建设情况
本单位不具备监测能力,未设置实验室。
三、手工监测内容
(一)废气监测
1、废气
①有组织废气监测,监测内容见表3-1。
表3-1 有组织废气监测内容一览表
序号 |
污染源
名称 |
监测
点位 |
监测
项目 |
监测频次 |
样品
个数 |
测试
要求 |
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 |
|
1 |
中频炉排气筒 |
排气筒检测孔 |
颗粒物 |
自动监测(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时,采用手动监测,监测频次每天不少于4次) |
自动监测连续采样(手动监测非连续采样至少3个) |
同步记录工况、流量、温度、湿度、含氧量、流速、 生产负荷 |
有组织排放,环境空气 |
2 |
砂处理2#排气筒 |
排气筒检测孔 |
颗粒物 |
3 |
砂处理3#排气筒 |
排气筒检测孔 |
颗粒物 |
4 |
砂处理4#排气筒 |
排气筒检测孔 |
颗粒物 |
5 |
潮模砂造型线排气筒 |
排气筒检测孔 |
颗粒物 |
6 |
铁型覆砂造型线排气筒 |
排气筒检测孔 |
颗粒物 |
7 |
制芯排气筒 |
排气筒检测孔 |
颗粒物 |
每年一次 |
非连续采样至少3个 |
8 |
喷塑排气筒 |
排气筒检测孔 |
苯、非甲烷总烃 |
每年一次 |
|
|
|
|
|
|
|
|
|
|
|
|
|
②厂界无组织废气。监测内容见表3-2。
表3-2 厂界无组织废气监测内容一览表
序号 |
污染源
名称 |
监测
点位 |
监测
项目 |
监测频次 |
样品
个数 |
测试
要求 |
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 |
|
1 |
无组织废气 |
厂界 |
颗粒物 |
一年一次 |
共4个点 |
同步记录风
速、风向、
气温、气压
等 |
无组织排放,环境空气 |
|
|
|
|
|
|
|
|
|
|
|
|
|
|
2、监测点位示意图
3、废气监测方法及使用仪器
废气污染物监测方法及使用仪器情况见表3-2。
表3-2 废气污染物监测方法及使用仪器一览表
序号 |
监测项目 |
采样方法及依据 |
分析方法及依据 |
检出限 |
仪器设备名称和型号 |
1 |
无组织
颗粒物 |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432-1995 |
0.001mg/m3 |
崂应2050型空气采样器
LE204E型电子天平 |
2 |
有组织
颗粒物 |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157-1996 |
1mg/m3 |
低浓度自动烟尘烟气综合测试仪 |
3 |
有组织苯 |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584-2010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583-2010 |
0.1mg/m3 |
气相色谱仪
智能双路烟气采样器 |
4 |
有组织非甲烷总烃 |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8-1999 |
1mg/m3 |
气相色谱仪
崂应3036型废气VOCs采样仪 |
(二)厂界噪声监测
1、厂界噪声监测内容
厂界噪声监测内容见表3-4。
表3-4 厂界噪声监测内容一览表
点位布设 |
监测项目 |
监测频次 |
监测方法及依据 |
检出限 |
仪器设备名称和型号 |
备注 |
厂界四周 |
Leq、L10、L50、L90 |
每年一
次(昼、夜
监测) |
《厂界环境噪
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 |
35dB(A) |
AWA6288便携式噪声检测仪 |
|
2、监测点位示意图
(三)排污单位周边环境质量监测
环评中无环境质量监测要求。
(四)手工监测质量保证
1、机构和人员要求:接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必须通过CMA计量认证,监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监测分析方法要求:首先采用国家标准方法,在没有国标方法时,可采用行业标准方法或国家环保部推荐方法(尽可能与监督性监测方法一致)。
3、仪器要求:所有监测仪器、量具均经过质检部门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4、监测数据记录、整理、存档要求:记录报告要求:现场监测和实验室分析原始记录应详细、准确。监测数据和报告经“三校”“三审”。
四、执行标准
各类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见表4-1。
表 4-1 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
序号 |
排放口编号 |
排放口名称 |
污染物种类 |
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
名称 |
浓度限值(mg/Nm3) |
速率限值(kg/h) |
1 |
DA001 |
中频炉
排气筒 |
颗粒物 |
《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 |
15 |
3.5 |
2 |
DA002 |
砂处理2#
排气筒 |
颗粒物 |
《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 |
15 |
3.5 |
3 |
DA003 |
砂处理3#
排气筒 |
颗粒物 |
《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 |
15 |
3.5 |
4 |
DA004 |
砂处理4#
排气筒 |
颗粒物 |
《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 |
15 |
3.5 |
5 |
DA005 |
潮模砂造型线排气筒 |
颗粒物 |
《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 |
15 |
3.5 |
6 |
DA006 |
铁型覆砂线排气筒 |
颗粒物 |
《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 |
15 |
3.5 |
7 |
DA007 |
制芯排气筒 |
颗粒物 |
《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 |
15 |
3.5 |
8 |
DA008 |
喷塑排气筒 |
非甲烷总烃 |
《山西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2017年专项治理方案》 |
60 |
10 |
苯 |
1 |
0.5 |
五、委托监测
本公司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为了确保数量准确、可靠,代表性强,对检测全程序进行质量控制。监测单位资质及备案见附件。
六、信息记录和报告
(一)信息记录
1、手工监测的记录
(1)采样记录:采样日期、采样时间、采样点位、混合取样的样品数量、采样器名称、采样人姓名等。
(2)样品保存和交接:样品保存方式、样品传输交接记录。
(3)样品分析记录:分析日期、样品处理方式、分析方法、质控措施、分析结果、分析人姓名等。
(4)质控记录:质控结果报告单。
2、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
记录监测期间排污单位及各主要生产设施运行状况(包括停机、启动情况)、产品产量、主要原辅料使用量、取水量、主要燃料消耗量、燃料主要成分、污染治理设施主要运行状态参数、污染治理主要药剂消耗情况等。日常生产中上述信息也需整理成台账保存备查。
3、固体废物产生与处理状况
记录监测期间各类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处置量、贮存量、倾倒丢弃量,危险废物还应详细记录其具体去向。
(二)信息报告
排污单位应编写自行监测年度报告,年度报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监测方案的调整变化情况及变更原因;
2、排污单位及各主要生产设施全年运行天数,各监测点、各监测指标全年监测次数、超标情况、浓度分布情况;
3、按要求开展的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状况监测结果;
4、自行监测开展的其他情况说明;
5、排污单位实现达标排放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七、自行监测信息公布
(一)公布方式
1、排污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自行监测信息,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自行监测信息。
2、排污单位通过本单位对外网站或报纸、广播、电视、厂区外的电子屏幕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自行监测信息(须确定其中一种方式)。
(二)公布内容
1、基础信息:排污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所属行业、地理位置、生产周期、联系方式、委托监测机构名称等;
2、自行监测方案(排污单位基础信息、自行监测内容如有变更,应重新编制自行监测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重新公布);
3、自行监测结果:全部监测点位、监测时间、污染物种类及浓度、标准限值、达标情况、超标倍数、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
4、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
5、自行监测年度报告;
6、其他需要公布的内容。
(三)公布时限
1、手工监测数据应于每次监测完成后的次日公布,公布日期不得跨越监测周期;
2、自动监测数据应实时公布,废气自动监测设备产生的数据为每1小时均值;
3、2021年1月底前公布2020年度自行监测年度报告。